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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资金管理办法、救助办法

2015-09-24 11:01:00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资金管理办法、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慈善分会:

到今年年底,全市将基本建立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三级慈善组织网络。为了加强对三级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总会制订了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资金管理和救助办法两个文件,现下发你们。请参照所下发两个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各分会的资金管理和救助办法,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总会同意后实施,2014年分会成立通过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丹阳市慈善总会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资金管理办法

2.丹阳市慈善总会镇(区、街道)慈善分会救助办法

丹阳市慈善总会

2015年9月24日

附件1

丹阳市慈善总会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

1.慈善分会应在市慈善总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慈善资金募集活动,不断做大慈善分会帮扶基金规模。

2.慈善分会接受捐赠款项,应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开具由市慈善总会提供的全省统一的慈善事业捐赠收据。

3.慈善分会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定协议书,明确定向捐赠的金额和用途,实施定向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结束后如有余额可直接融入分会慈善资金本金。

4.慈善分会接受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活动外,可以通过实物变现充实分会慈善资金本金。

5.慈善分会募集的慈善资金,统一汇入市慈善总会账户,由总会统一建账,分户管理,并由总会按有关规定负责保值增值。

6.慈善分会成立当年募集的善款,65%充实母本资金,35%用于慈善救助,以后每年常规募集的善款,55%充实母本资金,45%用于救助,且分会每年使用的救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当年账户本金的30%,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慈善资金利息收入用于慈善资助。

二、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使用

1.慈善分会慈善资金必须按分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本镇(区、街道)范围内的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和赈灾等困难救助活动,支持本辖区慈善公益项目和慈善超市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慈善分会实行慈善资金与工作经费相分离的原则,分会日常工作经费,可按分会年度实际救助支出的8-10%由镇(区、街道)财政拨付,并列入预算。    

3.慈善分会应在每年年底前,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年度的救助预算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慈善分会实施慈善救助项目,使用慈善救助资金,必须制定相应计划和方案,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规定审批后实施。

三、慈善分会资产的管理

1.慈善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2.慈善分会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分会应建立财务总帐、明细分类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目,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并接受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3.慈善分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记账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4.慈善分会应制定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加强财务档案管理,提高慈善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5.慈善分会应在每季度末向市慈善总会报送财务报表,并和总会财务室进行财务对账。

6.慈善分会应设立慈善信息公开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并每年接受审计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村(社区)慈善工作站的监管

1.慈善分会应督促所属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制定落实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慈善资金。

2.慈善分会应为所属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建立收支明细账,督促工作站建好收支流水账,实行工作站每季度20日前向分会报送相关会计资料及对账制度。

3.慈善分会应每半年一次对所属村(社区)慈善工作站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五、附则

1.慈善分会更换主要负责人前,应进行独立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2.慈善分会完成宗旨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慈善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布。

3.本资金管理办法经慈善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慈善总会同意后实施。

2015年9月23日
 

附件2

丹阳市慈善总会镇(区、街道)慈善分会救助办法

为规范慈善分会慈善救助工作,充分发挥镇(区、街道)慈善分会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慈善分会救助原则

一是有效救助原则,坚持“惠及和改善民生”的总体目标,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的标准确定救助对象。

二是量力救助原则,坚持根据可支配的慈善资源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项目和标准。

三是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救助项目、对象和资金,集体讨论确定,规范审核审批,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四是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对象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符合几种救助条件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救助。

二、慈善分会救助范围

1、    本镇(区、街道)范围内的低保类、低收入类或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2、    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定向救助。

3、    资助本镇(区、街道)的慈善超市。

4、    资助本镇(区、街道)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三、慈善分会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镇(区、街道)户籍,或在本镇(区、街道)居住且务工、务农三年以上的家庭和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可申请慈善救助。

1、    本辖区低保类家庭基本生活特困对象。

2、    本辖区遭逢车祸、火灾等重大灾祸家庭基本生活特困对象。

3、    本辖区因患大病家庭基本生活特困对象。

4、    本辖区老、孤、残等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特困对象。

5、    本辖区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特困对象。

四、   慈善分会救助标准

1、    定向救助按照捐赠人意愿确定救助标准。

2、    资助本镇(区、街道)的慈善超市及公益项目建设,根据慈善资源情况及实际需要确定资助标准。

3、    对于本办法规定特困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特困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低保类特困对象年度内救助不超过5000元,对低收入类特困对象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由分会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五、   慈善分会救助程序

(一)对特困家庭和个人的救助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求助对象需出具以下材料,到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提出申请: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证等特困证件复印件,或民政办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近期医疗证诊断书或出院小结。

(5)、医院医疗费票据或医保机构医疗结算分割单。

(6)、突发灾祸事故经济损失镇级以上行政机构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初审,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接到求助者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专人调查核实申请人情况,并进行困难评估,符合救助条件且需要慈善分会救助的,发给救助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镇(区、街道)慈善分会。

3、审核,慈善分会接到求助者申请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专人负责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分会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求助者情况,确定是否救助及救助标准。

4.公示,对拟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在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分会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相关副会长审批。

5、审批,对同意救助的对象,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慈善分会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慈善分会审核,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分会审批、审核均应由分会会长或所委托副会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还应对所属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报送1000元以上至2000元的救助予以审批。

6、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审核审批后,在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款,救助金发放需填写发放清单并由救助对象签名及发放经手人签名。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二)对资助本辖区慈善超市及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分会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填写《镇(区、街道)慈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后实施。

(三)慈善分会慈善资金使用完毕后出现的困难对象,或重大困难对象分会难以救助的,报送慈善总会救助。

六、   慈善分会救助监督

1、    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救助办法规定程序,做好初审调查、集体审核、审批救助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效。

2、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捐赠人和村(居)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接受市慈善总会对慈善分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慈善资金的行为,依法追回已发救助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本救助办法,经慈善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善总会同意后实施。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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