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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民政局、慈善总会临时性救助管理办法

2015-04-03 09:12:54   来源:   点击:
    为了整合临时救助资源,明确临时救助职责,规范临时救助行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切实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特殊困难,依据《丹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丹阳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研究,市慈善总会并征询理事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性救助的性质
    临时性救助是针对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生活中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二、临时性救助的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和个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害事故或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临时性救助对象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困难情况的不列入本办法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性救助的对象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简称“城乡低保”),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员(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2.享受本市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待遇人员(简称“农村五保户”);
    3.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家庭(简称“特困职工”);
    4.城乡重度残疾人家庭;
    5. 一户多残及以老养残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人员;
    7.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8. 城乡散居孤儿;
    9.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家庭(须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10.因天灾人祸、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
    11.民政部门认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临时性救助的条件
    临时性救助范围内对象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可申请临时性救助:
    1.当年患白血病、肾衰竭、癌症、重度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住院,或进行手术治疗,在医保结算、社会救助后,本办法第三部分第1至8款规定的对象,个人实际支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且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本办法第三部分第9至11款规定的对象,个人支付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且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
    2. 遭受火灾、车祸等突发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各种保险赔付和社会救助后,本办法第三部分第1至8款规定的对象,经济净损失在5000元以上且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本办法第三部分第9至11款规定的对象,经济净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
 
五、临时性救助的职责
    1. 根据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的工作特点及救助资源情况,对其临时性救助职责进行分工,因患白血病、肾衰竭(尿毒症)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原则上由市慈善总会负责临时救助;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原则上由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
    2. 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做好各自临救工作的同时,如遇特殊情况或有实际需要,也可互为救助对方职责分工范围对象,但救助时需向对方及时通报,以免重复救助。
 
六、临时性救助的标准
    1.临时救助金额具体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特殊困难的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掌握在1000元-5000元之间,如需超过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会商会议或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但最高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
    2.救助对象同一困难内容,不得重复救助。一个求助对象一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确因不同事由超出一年一次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
 
七、临时性救助的程序
    临时性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一)申请。申请临时性救助的对象,需出具下列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1. 本人书面申请;
    2.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 低保证等其他特困证件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
    4. 近期医疗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原件;
    5. 医院医药费正式票据或医保机构医疗结算分割单原件(非正规医疗机构医药费票据和自购药品票据无效);
    6. 突发灾祸事故经济损失镇区以上行政机构有效证明原件;
    7. 申请人农业银行或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发放临时救助审批表,由申请人填写,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区民政办。
    (三)审核。镇(区)民政办接到申请后,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救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建议救助名单在各镇(区)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四)审批。镇(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工作。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以下(含2000元),由镇(区)镇长或民政办主任审批,一次性救助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报送市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备案;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镇区审核盖章,报市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审批。市民政局和慈善总会收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每半个月各自集中研究确定一次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
    (五)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审核审批后,即时实施救助,救助金原则上打入救助对象银行卡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区)民政或慈善机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市信访、媒体等部门转来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转交各镇(区)民政或慈善机构,按照正常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七)遇有突发性意外灾祸而发生的临时性求助,应根据突发性事件的性质、状况,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救助。
    (八)建档。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及镇(区)民政和慈善机构建立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将救助对象申请表、审批表等材料装订成册备查。
 
    八、临时性救助的资金
    临时性救助的资金,由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总会慈善捐赠资金提供。
 
    九、临时性救助的监督
    1.临时性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依法进行审计,确保临时性救助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2.市民政局、慈善总会每年将临时救助项目和实施情况在新闻媒体及丹阳慈善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慈善总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临时救助计划和实施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3.各村(居)委会、镇(区)、民政、慈善等部门,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让最需要救助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4.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和慈善总会监事会,对临时救助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救助资格,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的,追回已发救助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民政局、慈善总会下发的相关临时救助制度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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